首 页 法律法规 行业动态 政务公开 机构职能 办事指南 楼盘展示 党员教育 联系我们  

受理申请
项目审查
上报市局
核准发证


开发企业3天,个人自建自用5天


综合开发管理费按综合开发费2%收取   收费依据:山东省建委财政厅、物价局鲁建发(1998)44号


1、开发企业:开发企业持开发公司《营业执照》、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》
2、个人、自建自用单位需计委立项文件或政府批文、土地证明
3、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、交纳规费凭证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〖关闭窗口
 

郯城房产信息网,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